中山市推进我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确保在2020年底前

新闻2020-07-31 08:33:09
导读来源:中山日报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在2020年

来源:中山日报

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近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作业单位中山市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榄建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三乡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代表汇报了试点工作准备情况、工作思路等,监理单位广东省地图院代表提出具体建议。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文君对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并提出要求,选取小榄镇盛丰社区、东区白沙湾村、火炬开发区江尾头村、三乡镇大布村作为试点,先行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作业单位制定了试点工作计划:

一是召开对接协调会议,向试点村(社区)工作人员介绍“房地一体”项目开展的目的、范围、具体工作内容、流程、完成期限等,并对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二是由村(社区)配合组织,作业单位工作人员对照工作底图进行户主姓名等相关内容标注,核实户主家庭情况及房、地情况;

三是结合房屋地籍、房产情况开展调查,由作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实房屋权源资料、坐落位置、边长、界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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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问答

一、为什么要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及2018年中央1 号文件、2019年中央1 号文件、2020年中央1 号文件及2020年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等文件精神,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中山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该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惠民利民工程,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使农民享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产权保障,解决农民产业发展的后顾之忧,让农民的腰板更硬。

二、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是?

答: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已分别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集体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内容与流程?

答:本次工作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采取“一表一公告,群众少跑腿”的创新工作方式,简化登记程序:

1、工作人员以村为单位,对农村主要房屋进行测绘确认;

2、将农村不动产权登记申请表相关内容整合,一次签名、同时确认;

3、结果公示与登记事项公告一并进行,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对符合登记条件且公告无异议的不动产予以登记发证。

(申请登记主体及确权登记原则等规定可登录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官网“www.zs.gov.cn/zrzyj/”查阅《中山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四、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收费吗?

答:免费!免费!免费!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本次工作不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不法人员趁机乱收费的,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88332181)。

五、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有时间限制吗?

答:本次工作从2020年4月份开始,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在此期间,工作人员将有计划地到村组织开展权籍调查工作、集中收件、签字确认等工作。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过期将不再免费登记。

中山市“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征地、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5。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6。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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