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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异地预缴附加税会计分录(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会计分录)

2022-11-25 03:55:03 来源: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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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跨市(地级)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这种情况下,根据财会2016年22号文的规定,应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具体分录如下:异地缴纳: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申报时,填写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预缴的增值税。

3、   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向所属税务机关申请抵缴报备,确认以后会在系统产生“已交税额”,实际申报时进行抵缴。

4、   预缴时: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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