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实行电商出口免税新规

国内2020-02-06 15:57:04
导读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商的存在解除了国与国之间的障碍,让国际贸易商业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商的存在解除了国与国之间的障碍,让国际贸易商业活动走向全球化,给世界经济贸易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对企业而言,跨境电子商务开拓了他们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促进了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便捷地购买到其他国家物美价廉的商品;因此近年来跨境电商受到人们的热情追捧。然而随着跨境电商不断发展普及,跨境电商行业却开始变幻莫测,为了规范跨境电商行业运营环境,国家相关部门针对其发布相应政策。随着政策的不断出台,跨境电商的免税优势也渐渐消失。但是,近期财政部发布的一项新政却是让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的商家们欣喜不已。

据悉,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内容指出,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 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 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 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 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通知明确,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通知指出,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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