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可在国内开展代理发行等业务

国内2020-02-06 15:57:22
导读外资银行在国内金融机构中的话语权将进一步加大。10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其代为草拟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

外资银行在国内金融机构中的话语权将进一步加大。10月2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其代为草拟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发现,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在设立,高管任命、吸收储户存款等多方面予以放宽。

例如,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吸收公民存款方面,征求意见稿将过去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议,将第四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具体比例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四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分行不受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在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事要求上,征求意见稿将第五十五条“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修改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今年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明显加快。4月27日下午,银保监会发文称,将加快落实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举措,其中就包括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子行和分行,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包括全面取消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至50万元等方面。

随后,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门槛的放宽,有利于我国银行业在相关经营领域和业务领域获得资金、技术支持,有助于变革和改善中资银行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最终体现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经营效率的改进、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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